21.妇人名节

类别:其他 作者:佚名字数:219更新时间:21/06/11 17:23:50
廖仪卿先生曰:凡作地方官,杀人不可枉。而有关妇人名节者,尤宜慎之。 余为江右监司时,某县有本夫告其妻被杀,并述其妻将死之时,言与某有奸,拒之而被杀云。夫有奸而何以拒之?曰:本夫在家也。既因本夫在家而拒之,至奄奄将毙之时,又安肯直言无隐?此其中情节,大有可疑。后其奸夫自缢身死,案亦议结。万一此妇人守节被戕,即据本夫之言率定爰书,是此妇人不冤沈海底乎。 闻某县令出详之日,即病故开缺之日。余尝批驳,以明有王法,幽有鬼神云。而岂知已为鬼之所殛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