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7章 民国五年十一月六日至六年(1917)三月
类别:
其他
作者:
胡适字数:1780更新时间:23/03/02 14:02:59
可怜“终岁秃千毫”(陈伯严诗),学像他人忘却我。
二四、威尔逊在参议院之演说词
(一月二十二日)
〔中译〕我在过去和现在都主张世界各国应将门罗总统的学说奉为全世界的学说:任何国家都不应将自己的政策强加于别国或其人民头上,而应让人们自由地决定各自的政策,各自的发展道路。不论大小强弱,任何国家都应不受阻碍,不受威胁,无所顾虑地处理自己的事务。
我主张各国都应避免卷入将导致武力竞赛的联盟。这样的联盟只会使他们陷入由各种阴谋和自私自利的仇恨织成的网不能自拔,只会无中生有地扰乱他们自己的事务。任何相互纠缠的联盟都不可能达到武力的协同一致:不可能以同一认识,同一目的去共同行动;不可能在一个共同的保护之下过各自的生活。
我主张任何统治均须得到被统治者的同意;我主张海洋自由,这是美国代表在国际会议上以雄辩的理由极力主张的,因为美国人是自由精神的信徒;我主张限制军备,从而使各种军队、海军仅为维护秩序的力量,而不是成为侵略或泄私愤的工具。
这些是美国的原则和政策,我们不能容忍任何其它的原则和政策。这些也是所有富有远见卓识的男人和女人,每一个先进国家和开明政体所应有的原则和政策,也是全人类的原则和政策,它们必将在全世界生根开花。
二五、罗斯福论“维持和平同盟”
罗斯福近有书致参议员波拉(borah),力攻“维持和平同盟”之主张,其结论近于丑诋:
theodoreroosevelt
〔中译〕何耳特先生及其同伙在这些国际事务的建议中的情形正与某一个人的情况相似。这个人在其个人生活中主张,如果一个暴徒打了一个正派公民妻子的耳光,而这个正派公民立即将其击倒在地时,和平同盟就应为了维护那个暴徒的利益,攻击那个反对侮辱其妻子的正派公民。
西奥多·罗斯福谨上
罗斯福,小人也;其人可以处得志而不能处失志;失志则如疯狗不择人而噬矣。即如此“维持和平同盟”之议,罗氏二年前力主之;及其仇塔虎脱与威尔逊皆主之,罗氏忽变其初心,而力攻击丑诋之矣。
二六、维持和平同盟会之创立
proposals
〔中译〕提议
我们认为美国可望将各国联合成一个同盟,并使其成员受如下条约之约束:
第一条若各签约国之间产生可由法院仲裁之问题,而通过谈判又未获解决,须服从条约之规定,交由法庭就其是非曲直和任何裁决之根据实行审理和裁决。
第二条各签约国之间若产生未能通过谈判获得解决之其他问题,须提交调解委员会审理、考虑,并听取其劝告。
第三条若联盟内任一国发动战争或对他国采取敌对行动,签约各国将即刻运用各自经济的及军事的力量共同反对。并在任何上述二条中所提及可能发生之问题产生前,即对该国采取反对行动。
执行委员会已认可对第三条的如下解释:“若联盟内任一国拒绝服从国际法庭或调解委员会之仲裁,并将形成战争威胁时,各签约国将即刻使用其经济力量共同对抗之。若该国事先未将有关争端提交上述之法庭或调解委员会请求裁定并等待其结论,或未提出此类建议,即造成事实上之战争行为或侵入别国领土,则在此种情况下,各签约国在采取上述之经济对抗后便将共同运用其军事力量对抗之。”
第四条各签约国间将经常性地召开会议制定和修改国际法则,并按上述第一条中所提及的法庭之决定执行,除非有签约国在指定时期内对条款表示异议。
二七、补记“尔汝”
(一月廿四日)
《论语》:
子谓子贡曰:“女与回也孰愈?”对曰:“赐也,何敢望回?……”子曰:“……吾与女,弗如也!”--《公冶长》
包注“吾与汝俱不如。”邢疏同。朱注“与,许也。”旧注以“与”为连字,而朱以为动字,朱注盖本《先进篇》“吾与点也”之语。顷见阮元《校勘记》曰:
《释文》出“吾与尔”云:“尔本或作女,音汝。”案《三国志·夏侯渊传》曰:“仲尼有言,吾与尔不如也。”正作“尔”字,盖与陆氏所据本合。
此则甚可玩味。作“尔”者是也。吾前作《尔汝篇》,以为凡今言“你的”“你们的”,古皆用“尔”不用“汝”,《马氏文通》所谓“偏次”者是也(看《札记》十三卷第一五则)。今若依朱注,则“吾与汝弗如也”同于“吾许汝之弗如也”,汝在偏次,故当用尔。“尔弗如”犹今言“你的不及他”也。此又可证此律之严也。
二八、一九一六年来往信札总计
吾自一九一六年正月一日到十二月卅一日,一年之间,凡收到一千二百十封信,凡写出一千零四十封信。
二九、中国十年后要有什么思想
一月廿七日至斐城(philadelpha)演说。斐城在纽约与华盛顿之间,已行半途,不容不一访经农。故南下至华盛顿小住,与经农相见甚欢。一夜经农曰:
我们预备要中国人十年后有什么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