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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一·魏十一 ◇ 免官奴婢为良民诏
类别:
其他
作者:
佚名
字数:89
更新时间:23/03/02 11:38:26
(正始七年八月) 属到市观,见所斥卖官奴婢,年皆七十,或癃疾残病,所谓天民之穷者也。且官以其力竭而复鬻之,进退无谓。其悉遣为良民,若有不能自存者,郡县振给之。(《魏志·齐王芳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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