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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梁文
卷六十三 ◇ 断景慈证母事启
类别:
其他
作者:
严可均
字数:147
更新时间:23/03/02 11:30:52
案子之事亲,有隐无犯,直躬证父,仲尼为非。景慈素无防闲之道,死有明目之据。陷亲极刑,伤和损俗,凡乞鞫不审,降罪一等。岂得避五岁之刑,忽死母之命,景慈宜加罪辟。(《隋书·刑法志》,天监三年八月,建康女子任提女坐诱口当死,其子景慈对鞫,辞云,母实行此,是时法以虞僧虬启称云云,又见通典一百六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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