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五十二 ◇ 改葬尼太后服制议

类别:其他 作者:佚名字数:139更新时间:23/03/02 11:27:40
谨检《丧服》并中代杂论,《记》云:「改葬缌。」郑注:「臣为君,子为父,妻为夫。亲见尸柩,不可以无服,故服缌。」三年者缌,则期以下无服。窃谓郑氏得服缌之旨,谬三月之言。如臣所见,请依康成之服缌,既葬而除。(《魏书·礼志四》。神龟元年十一月,太常博士郑六议。又略见《通典》一百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