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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后魏文
卷二十七 ◇ 上书请案律断狱
类别:
其他
作者:
佚名
字数:151
更新时间:23/03/02 11:26:49
案律:谋反之家,其子孙虽养他族,追还就戮,所以绝罪人之类,彰大逆之辜;其为劫贼应诛者,兄弟子侄在远,道隔关津,皆不坐。窃惟先朝制律之意,以不同谋,非绝类之罪,故特垂不死之诏。若年十三已下,家人首恶,计谋所不及,臣愚以为可原其命,没入县官。(《魏书·源贺传》。是时,断狱多滥,贺上书。又《北史》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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