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令刺史守宰自选吏诏

类别:其他 作者:佚名字数:119更新时间:23/03/02 11:22:30
(和平六年九月) 先朝以州牧亲民,宜置良佐,故敕有司班九条之制,使前政选吏,以待俊,必谓铨衡允衷,朝纲应叙。然牧司宽惰,不祗宪旨,举非其人,愆于典度。今制:刺史守宰到官之日,仰自举民望忠信,以为选官,不听前政共相干冒。若简任失所,以罔上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