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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十八 ◇ 更议著令
类别:
其他
作者:
佚名
字数:131
更新时间:23/03/02 11:20:21
吏及诸有秩受其官属所监、所治、所行、所将,其与饮食计偿费,勿论。它物,若买故贱,卖故贵,皆坐臧为盗,没入臧县官。吏迁徙免罢,受其故官属所将监治送财物,夺爵为士伍,免之。无爵,罚金二斤,令没入所受。有能捕告,畀其所受臧。(《汉书·景纪》:元年七月延尉信与丞相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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